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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虚假构成诈骗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06人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二百六十六条所作出的详细规定,倘若有悖于诚信原则,某位人士采取虚构结算单据等手法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且涉及到的金额数量达到巨大或者伴随有其它极度恶劣的情况时,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涉嫌触犯欺诈罪名。然而,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这需要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包括所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举例来说,假如有人蓄意制造出虚假的结算单据,企图以此来蒙蔽其他人的真相,进而达到获取他人财富的目的,并且在此过程中其所获得的财物金额已经超过“数额较大”的范畴(普遍而言,这一标准被设定在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那么这个行为便有理由被判定为欺诈罪行。更为严重的情况则是,当涉及的金额进一步增大,或者还伴随有其它诸如多次实施欺诈行为、采用暴力或者恐吓等手段的恶劣情节出现时,都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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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雪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瑞雪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执业期间不仅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同时承办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资金上百亿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二审改判等成功案例经验。 担任于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几十余家公司解决了其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案件、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处理、企业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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