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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别车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74人
律师解析:
恶意别车,亦被称之为追逐竞驶,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明确规定,若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则应被视为危险驾驶罪予以认定。
在进行具体判断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是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其次,行为人是否在追逐其他车辆,也就是是否存在追逐竞驶的行为;
再次,追逐行为的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程度,其中包括追逐的次数、行驶速度、持续时间以及是否导致交通秩序混乱或者引发交通事故等方面;
最后,行为人是否怀揣着主观恶意,也就是是否有意追逐、挑衅或者威胁其他车辆。
只要追逐竞驶的行为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并且情节恶劣,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就应该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依法判处拘役罚金
倘若同时还触犯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并加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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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雪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瑞雪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执业期间不仅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同时承办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资金上百亿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二审改判等成功案例经验。 担任于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几十余家公司解决了其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案件、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处理、企业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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