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当其冲的便是
社会保险损失
赔偿纠纷的探讨。这类
纠纷往往聚焦于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甚至出现拖延、遗漏或滞后缴纳的现象,使得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进而提出
赔偿诉求。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涉及的具体类型包括
工伤保险索赔纠纷及
医疗保险赔偿纠纷等诸多领域。
其次,我们来关注参保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源于用人单位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福利,然而实际上并未真正参与其中,由此引发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争议。
再者,便是关于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的讨论。这是指在
社保关系确立之后,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缴费义务的几种典型表现形式,这种行为被视为社会保险费的瑕疵缴纳行为。
最后,我们将目光投向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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