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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立案是交警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877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案发状况,并非是由交警部门单方面进行判定或者裁定。
实际情况下,交警在遭遇交通事故以后,往往会进行详尽的现场勘查以及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等等一系列常规步骤和方法,然而立案的具体环节和任务,却普遍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担负起主要职责。
如果某次交通事故涉及到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这项严重犯罪,那么当地公安机关将会依据此案的详细情况做出是否应当立案的决议,而且具体的侦查和破案工作也同样将由刑事侦查部门全面掌握。
若是被认定为有必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则接下来会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继而由法院予以公正公开的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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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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