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之下可依法行使提前
羁押犯罪嫌疑人员的权力。
换言之,即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公安机关未经正式
立案及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前,亦有可能采取预先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措施。
此举主要是为制止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司法追诉、销毁或篡改
证据、相互
串供等行为,从而维护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公正性。
因此,在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之前,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授权,对其先行实施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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