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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下了逮捕证明怎么办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89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刑事案件,当司法机关审查批捕阶段中有任何怀疑该措施是否达到逮捕标准时,适用讯问原理,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质性的面谈。
如此,若在刑事拘留期间采取了逮捕男性,司法机关在执行审查程序的过程中警觉到可能存在不符合逮捕标准的疑虑,便应恪守我国法律,依法实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彻底保证逮捕程序的合规性及精准度。
同时,依据法律程序,司法机构拥有向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进行质询的权利,并会广纳各种声音,包括辩护律师所持有的观点。
倘若辩护律师提出相关诉求,司法机关亦应给予尊重,听取其观点与想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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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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