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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殴打从重处罚有什么标准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431人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冒然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若涉及到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应依法予以严惩。
这就意味着,倘若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被拘禁者施加了暴力或侮辱,那么在量刑环节上,法院将不得不充分考虑此种严重情节,并据此对行为人施以较之普通非法拘禁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至于具体的从重处罚标准,则需视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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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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