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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三十七天是怎回事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24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如若对被拘留者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应于拘留期内,最迟不得超过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并申请批准审理的请求。
而若是面临特殊状况,其提请审核批准的时间或许可予以延长,最多可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群体作案的重大潜在犯罪分子,其提请审查并申请批准审理的时间甚至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期限。
在此期间,作为法定职责,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审视和研究,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给予批准,公安部门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内对被拘留者予以释放,同时也应对释放执行情况进行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因此,刑事拘留三十七天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上述法律条款中关于延长拘留期限的相关规定。
若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确实延长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且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继续开展侦查工作,那么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限内仍有可能被继续羁押
然而,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包括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证据收集情况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决定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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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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