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判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在未获执行机构准许的情况下,严禁离开所居住的市或者县城地域范围内。
因此,若有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计划前往异地工作,必须在启程之前得到执行机构的正式批准。
如若擅
自离境,则极有可能触犯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其缴纳的
保证金被依法没收,甚至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或者被
逮捕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被取保候审的人士来说,在考虑是否要前往异地工作之际,务必首先征得执行机构的同意和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