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关于“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表现为
行为人在签订与
履行合同的环节中,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利用欺骗手段从别人那里获取了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规定并没有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如果口头合同也满足了上述的构成要素,比如存在非法占有的企图,通过夸大事实或隐藏真实信息等手法误导他人,并且其骗取的财物数额已经达到了可以被判定为较大的规模,那么这种情况下,口头合同便可以被视为一种
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
然而,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口头合同在
证据采集以及证明效力方面相比书面合同来说可能更加困难,因此,在实际的司法
案件处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来斟酌口头合同能否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之一。
如果在案件调查中,有足够的其他证据能够支持并核实口头合同中的各项细节,包括合同内容、各方的意愿表达以及合同的执行状况等等,这些都能充分满足
合同诈骗罪的
犯罪构成条件的话,那就能表明口头合同可以被用作认定合同诈骗犯罪的可靠依据。
总的来说,依据现行政法
法规的规定,口头合同其实是具有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的可能性的,但是否真的构成诈骗犯罪,这还得视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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