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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什么情况属于诈骗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4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针对信用卡存在欺骗及透支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处理,主要包含如下几种现象:伪造信用卡,变造虚假身份证明形势获取的信用卡,或是通过肆意抛弃废弃不用的信用卡手段进行欺诈
使用不当手段盗取他人之信用卡进行诈骗;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他人士之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
利用诡计熟练地消费超出银行设定的额度范围或还款期限等恶意透支方式进行诈骗。
更为严重的是,倘若基于恶意心理,无视发卡行的合理催收要求并中途拒绝偿还欠款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非常恶劣的信用欺诈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中涉及到银行信用卡额度较大者,将会被决定是否对其追究责任以及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劳动改造惩罚都必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来视情而定。
在法律层面上,定罪量刑均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严格审慎认定。
若所涉及款项数额达到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较大金额”、“巨额”乃至“特别大额”的标准,将依照法定刑罚负责实施相应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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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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