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公民遭受了不合法的
拘留拘禁,或在其被捕后案件被予以撤销、不
起诉乃至宣告无罪的情形下,该公民享有向国家提出
赔偿要求的法定权利。
据此,若公民在遭受到
刑事拘留之后,相应案件因各种原因被依法撤销、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且在此过程中发现拘留措施实施过程中确有
违法行为的现象,那么依据此法律条款,
当事人便仍可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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