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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婚姻无效或可撤销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421人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制度与婚姻无效及撤销,一般而言,离婚乃是针对合法婚姻之解除措施;
若婚姻缺乏法定成立必备要素,其效力亦不可能取得,此类状况即是婚姻无效;
至于婚姻撤销则是对已创立但存在瑕疵的婚姻进行纠错,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离婚问题上,仅需夫妇之间感情破裂,任何一方皆可发起离婚诉讼
或者双方达成共识亦可通过协议方式顺利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倘若出现以下状况,婚姻将会无效:
比如重婚
存在着法律禁止缔结婚姻的血亲关系;
已经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满法定婚龄者。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首先,受胁迫者结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其次,比如在婚前己患病,应将病情详细告知对方,如果未能做到如实告知的话,那么另一方同样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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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都律师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郑金都律师,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法律纠纷处理。郑金都律师执业以来秉持着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在业务上精益求精,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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