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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

时间:2024.09.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26人
律师解析:
格式条款乃是当事人为实现反复运用该等约定而预先进行拟定,并于缔结合同过程中未能与相对方进行充分协商的条款。
凡存在以下诸种情况者,则该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1.作为行为人的个人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以不实陈述表达意思的事实真相;
3.该格式条款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亦或背离了公序良俗原则;
4.该格式条款导致相对方人身受损;
5.仅因行为人主观故意或重大疏忽的原因而使得相对方遭受财产方面的损失;
6.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过度或不当地免除自身所承担的责任,甚至加重相对方的负担,限制了其应有的主要权益;
7.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过分阻碍相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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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律师

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姓名:张蕾 职位:专职律师 执业机构: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工伤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合同纠纷、名誉侵权、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以及刑事辩护。 二、专业背景与资质 教育背景:广西民族大学 从业时间:拥有十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 专业资质:中国执业律师 语言能力:中文 荣誉奖项: 1、2019年荣获“尊荣与梦想,使命与担当——学深悟透新思想,时代新人有律师”主题演讲比赛优秀奖; 2、2021年、2022年连续获“我邀明月颂中华诗歌朗诵”二等奖; 3、2022年获“桂林市第三届律师论辩赛二等奖”。 社会职务:担任桂林市法律志愿者协会监事,并兼任该协会青年工作与公益服务委员会委员、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执业经验与专长 四、办案数量与理念:累计处理案件上百起,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执业理念,注重倾听客户的实际困境与情感需求,在精准把握法律争议焦点的同时,亦给予充分的理解与精神支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代表性案例: 1、在缺乏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代理工地受伤员工成功申请认定工伤,并运用“协商+仲裁”双轨推进策略,迅速帮助当事人获得工伤赔偿; 2、在委托人已签署事故赔偿协议的不利情况下,挖掘案件关键突破点,成功争取到撤销原赔偿协议并获赔十余万元的胜诉判决; 3、代理某国企合同纠纷案件,历经多轮诉讼均获胜诉,最终实现回款近千万元;4、代理网络名誉侵权案件,通过比对多账号侵权内容锁定实际侵权人,指导委托人有效收集、固定证据,最终赢得删除侵权视频、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胜诉判决; 5、担任多家政府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合规审查与风险防控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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