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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1159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如若未成年之无法律行为能力者,当其在诸如幼儿园、学校或其他类别的教育机构中进行学习和日常生活时遭受人身伤害,将依照过失推定原则来处理此类事故。
但对于那些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倘若他们在同一类教育机构的学习与生活过程中受伤,那么该教育机构就负有承担起侵权责任的义务。
然而,如果这些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这一责任便得以免除。
此外,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影响,那么其法定代理人将被赋予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身已履行了全部监护职能并已经尽力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则法院可能会减轻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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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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