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要变更车辆的实际用途或使用性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进行相应的赔付处理的。
然而,在进行此类变更之前,有义务提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并告知其实际情况。
如未能遵循此项规定,并且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程度明显提升,从而引发潜在的
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关的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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