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保险公司无法承担的医药费用方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例如,若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责任通常会认定为肇事一方,由其负责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
而针对因工受伤的情况,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已加入
工伤保险体系之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工伤保险药品名录与诊疗目录来支付相应的
工伤医疗费用。
然而,对于超出工伤保险赔付范畴的部分,究竟应当有何方承担这笔费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部分法院基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
过错责任的原则,裁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未能报销的那部分费用;
而另一些地方性法院则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本义务,因此,未能报销的部分费用应由
劳动者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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