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相关规定,
犯罪行为人在服刑阶段中,若能严格遵守监管
法规制度,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存在深刻的悔悟和改正表现,或者有显著的
立功表现,均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处理。
其中,积极地退还
赃款便可被视为悔悟和改正表现的一种重要体现方式。
因此,倘若犯罪
行为人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地退还赃款,这无疑证明了他们具有悔悟和改正表现,此时便可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
然而,是否能够获得减刑,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行为人的悔悟程度、立功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若经法院审查确认犯罪行为人确实具备悔悟和改正表现,同时也满足减刑的各项条件,那么便可依法裁定予以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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