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寻衅滋事犯罪的成立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首先,行为主体须实施诸如随意
殴打他人、追赶、围堵、
侮辱、
威胁他人、强行夺取或占有
公共财产、在公众场合喧哗吵嚷等
违法行为;
其次,以上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干扰;
最后,行为主体的行为表现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标准。
若警察的行为符合上述全部要求,比如他们随意动手
打人、追踪或拦截他人、侮辱或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占有公共财产、在公共场所大声吵闹,并由此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干扰,同时又触及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标准,那么这些警察就有可能被判定犯有寻衅滋事罪。
然而,最终的定罪结果仍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包括
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手段、行为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警察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或者其行为未对社会秩序产生实质性干扰,或者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标准,那么他们将无法被判定犯有寻衅滋事罪。
总而言之,能否判定警察犯有寻衅滋事罪,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若警察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
构成要件,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面临惩罚;
反之,若其行为不符合上述要求,则将被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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