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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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基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有效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需有可代位行使的权益。诉讼的前提是债务人未充分行使自身权利且此行为已损害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导致无法忍受的损害。

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违反法律规定,旨在破坏司法公正,主要针对公民人身权和司法机构执行权。犯罪行为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制造虚假证据,通常与当事人共谋。实施者限定于诉讼代理人,他们需明知该行为违法但仍故意为之。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蓄意销毁、伪造证据,威胁误导证人,干扰司法程序的行为构成司法妨碍罪。伪造证据以图私利,隐匿或破坏证据影响审判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因工作失误导致证据丢失的情况不构成此罪。情节轻微者,酌情处理非犯罪。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符合法定条件:1)债权合法有效,排除如赌博债务;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利益;3)债务人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自身,如扶养费、退休金等不在范围内。这些构成代位权诉讼的基础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