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巴南区法律咨询 > 巴南区强制措施法律咨询 >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郭** 重庆-巴南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2.05 15:08:59 305人阅读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其他人都在看:
巴南区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巴南区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一般在住处执行,特殊情况可指定居所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犯罪嫌疑人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等情形,可监视居住。同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通常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则可指定居所,不过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指定居所,但禁止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如果您遇到涉及监视居住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5 21:24:03 回复
咨询我

1.犯罪嫌疑人在多种情形下可被监视居住,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采取该措施更适宜,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同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3.建议公安机关严格审查监视居住适用情形,确保符合规定。对于指定居所执行的情况,要做好审批和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执行过程中要记录详细,便于后续审查和监督。

2025-12-05 19:44:4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若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五种特定情形,可被监视居住,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考量,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却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也会被监视居住,这是对取保候审制度的补充。
(3)监视居住一般在住处执行,体现对公民居住权利的尊重。但无固定住处或涉嫌特定犯罪且住处执行有碍侦查时,经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不过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防止变相羁押。

提醒: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需了解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若认为执行过程存在违法,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权益。

2025-12-05 18:30:15 回复
咨询我

(一)犯罪嫌疑人若想被监视居住,可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关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等。
(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且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争取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一般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涉嫌特定犯罪且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是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5-12-05 16:30:41 回复
咨询我

1.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监视居住: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监视居住更适宜;羁押期满案件未结。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或交保证金的,也可监视居住。
3.监视居住由公安执行,一般在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可指定居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也可指定居所,但不在羁押和办案场所执行。

2025-12-05 16:19:13 回复

【法律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是不予批捕的,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相关程序规定如下:【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