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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的财产分配是否有效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25人
律师解析:
关于婚后夫妻对于其婚前及婚后财产所做的确切归属约定,这是合法且有效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进行约定,这些约定既可以由个人独自享有,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由两人共享或各占部分份额。
然而,关键在于此类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呈现。
如果没有事先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时,那么将会适用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请注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作出的约定,将拥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关于这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具体条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财产,应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1)工资收入、奖金收入以及劳务报酬等;
(2)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投资等各种类型的收益项目;
(3)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从遗产继承或受赠财产中所获取的资产,但需排除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5)一方用其个人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所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而以下财产则专属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
(1)一方在结婚前所获得的财产;
(2)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后获得的赔偿补偿金额;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声明仅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属使用的生活用品;
和(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该方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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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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