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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中霸王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9.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98人
律师解析:
实际上,所谓的“霸王条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通常被定义为“格式条款”。
这是指由相关方在事先拟定好的文字信息,用于后续推广宣传或者签订合作协议时,无需与相对人进行深入讨论与协商的特殊条款。
然而,此种条款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一,给予制定者过度而不合理地脱卸或减轻自身责任,另外又加剧了接受方的负担、限制了其主要权益;
第二,通过设立这类条款,排除了接受方的某些重要权利。
若涉及到以格式条款促成的合同签订,则格式条款的约定制定方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方在此期间所享有的权力与义务。
他们还需以适度、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到那些可能会产生免责或减损责任效果,且对对方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条款。
此外,他们应根据对方的需求,就这些重点条款进行详细解释与说明。
而当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能履行上述的提示或宣讲义务,导致对方并未充分关注或者理解该类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时,对方有权请求判定这份条款不足以为合同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
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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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植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

苏园植律师,微信手机同号,至今执业12年,现为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自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主办过房地产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所有权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领域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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