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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罪,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62人
律师解析:
侮辱诽谤罪之认定中,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是不可取的。
侮辱诽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即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皆可构成此罪名的犯罪主体。
然而,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类似团体等单位类型的主体,均无法成为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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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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