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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证的房屋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439人
律师解析:
遗嘱的有效性与其是否经过公证并无必然关联,只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遗嘱即可产生效力。
遗嘱生效的实质性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遗嘱拟定者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仅有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才有权实施制定遗嘱的权利,即具备遗嘱能力。
反之,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资格。
因此,设有遗嘱者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其次,遗嘱必须体现遗嘱拟定者的真实意愿。
受到威胁逼迫或虚假欺骗而订立的遗嘱均属无效;
伪造的遗嘱同样无效;
如果遗嘱被窜改,那么窜改的部分将视为无效。
再者,遗嘱中处置的财产必须归属于遗嘱拟定者本人。
若遗嘱拟定者通过遗嘱处理了原本属于国家、集体或其他人所有的资产,那么遗嘱的该部分应被视作无效。
最后,遗嘱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任何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侵害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遗嘱也是如此。
若是遗嘱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那么它也无法得以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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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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