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票所具有的特性包括:
(1)收益丰厚,参与股票投资有望实现稳健的盈利增长;
(2)风险共担,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预期回报的不确定性;
(3)极佳的流动性,使得股票持有者能够依据自身需求及市场的实时变化,随心所欲地转让手中的股票以便获取相应的现金报酬;
(4)永续存在,股票投资作为一种永不退市的方式,让投资者得以拥有持久不变的法律保障;
(5)深度参与,股东能够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中来,通过选举出合适的公司
董事会成员,享受到股东大会的参与权利。
股票,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所需资金而向各位股东发放的持股证明文件,也是他们用以获取股息与红利这两项重要回报的合法权益凭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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