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交通事故责任精选解答 > 汽车借给别人开发生事故,责任归属何人

汽车借给别人开发生事故,责任归属何人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156人
律师解析:
在出现因外借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主体而导致交通事故并因此引起相关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如遇此机动车辆需负全责者,应由实际使用人为该赔偿责任的主体;
倘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存在诱发损害的失责行为,则须依据其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特举以下两种情形作为参考。

第一种情形:
假设出借的汽车已按规定年检,且借用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车主无需为法律责任负责。

第二种情形:
若出借之汽车无法正常年检(包含但不限于未取得行驶证等情况),或者借用人并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那么在此类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若存在诱发损害之过失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后,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