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凡是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且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均应当予以
立案侦查和追究其
刑事责任:
首先是纳税人以欺骗或隐瞒等手段,对其个人或企业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或是故意不做申报,目的在于逃避缴纳税款,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且在各
个税种应纳总税额中所占比例超过10%以上者;
其次,在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向其发出追缴通知之后,不仅没有及时补缴相应的应纳税款,还未按期缴纳
滞纳金甚至拒绝接收
行政处罚的纳税人;
再次,如果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认定为五年内在同一问题上受到
刑事处罚,或是在过去的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从税务机关那里收到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此时他们再度逃避缴纳税款,且累积的偷逃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而且在各税种应纳总税额中所占比例超过10%的话;
最后,指出了扣缴义务人如果采用欺骗或者隐瞒的手段,多缴或少缴已经代扣或已经收到的税款,累积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情况,也应纳入到此类
违法活动的查处范围中来。
对于其他纳税人来说,即便他们在税务机关
立案后才开始补缴应缴纳的各种税款,以及按期缴纳滞纳金甚至接受行政处罚,都不能够阻止执法机构继续追究他们逃脱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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