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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何立案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902人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条款,规定凡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如明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定义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同时触犯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应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其展开刑事调查和追责程序:
首先,如果销售者在售卖过程中获取的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了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其次,即便非法所得的数额尚未达到前述的额度要求,但是尚未售出的侵权复制品的价值总额已经高达三十万元或以上的话,同样应当被视为符合法定追诉的条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对明知涉及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定义的侵权复制品进行销售活动且获利规模较大的,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具体来说,销售者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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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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