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离婚协议书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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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确认并核实
当事人的身份及其
行为能力,以及其在协议中的意思表示;
2.深入考察涉及
离婚的各方当事人的基础信息和达成的协议条款具体内容:
(1)审慎地询问各相关方是否愿意以自愿为原则达成
离婚协议,并且确保他们对夫妻间的感情关系是否已经实际破裂有明确的认知;
(2)根据相关事实对当事人婚姻状况进行评估,同时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安置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3)向当事人普及
法律知识,并就
共同财产的处置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
(4)了解双方对于
债权债务的处理态度与方案;
(5)明确双方关于
探视权的约定事项。
3.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出具关于离婚协议
补充条款的公证文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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