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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的债务是否会影响房产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25人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后一方所负担之债务是否会影响到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这个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针对离婚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债务,我们将依据以下规定来处理:
首先,若这些债务属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其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如双方曾作出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则按照先前的协议执行;
其次,如这些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那么就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清偿。
但若在此种情况下,共同财产仍无法完全清偿欠债或财产已各自分立,夫妻双方可再行协商如何制定相关偿还计划。
若双方难以达成共识,司法机构有权依法做出最后的判决。
注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通常也会被视作是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离婚时房产的分配问题,这将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进行:
如双方之间有所事先约定的,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若无此项约定,则应按照以下几个基本原则来处理:
第一,若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额支付房款并单独拥有该房产的产权,除非双方另有特殊约定,否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之时不应将该房产纳入处理范围之内;
其次,若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额支付房款,但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离婚时双方未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司法机构有权对该房产予以划分;
再次,如该房产是在结婚登记前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且该房产所有权已归属在某人名下,但贷款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还款的,离婚时,该房产的所有权将归属于登记人,然而,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贡献以及还款部分则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有权对此部分财产提出合理的分割要求;
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婚后的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该物业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将被看作为共同财产;
第四,若是一方向其父母赠予而来的房产,通常被视为是对他们自己儿子(女儿)的赠与,因此,除非双方另行作出特别约定,否则在离婚时,这些房产将不会被纳入财产分割的考虑范畴之内;
最后,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额购买的房产,无论是只写在某人名下还是同时登记在两个名字之下,如果没有明确说明股份比例的话,那就视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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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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