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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是否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78人
律师解析:
婚姻存续期间,您有权以自身的名义购买房屋。
关键在于,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取得的房产,只要是一方长辈在婚后全额出资购买并记入至该子女名下、或者采用婚前个人储蓄或者售卖个人财物所得之款项购买且记入到您本人名下、甚至于婚后购房之时另行有关协议确认此房产属于您个人所有,都可视为是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更具体地说,关于房地产的认定问题,可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婚后夫妇双方若进行了共有的财产投资来购置房产,此种房产应视为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某一方从遗产或受赠中获得房产,但如有明确指示表明仅归属个人,则不在此列;
再次,尽管是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但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妇两人的姓名,故也属于共同财产;
接着是某方已拥有个人财产,然而通过双方达成共识将其视为夫妇共同所有的房产,此时便需要进行相应的房产加名手续;
最后,在蜜月期间,倘若夫妇双方的家长为其购置房产,但如有双方家长同时明确表示该财产仅归属单个子女,那么这部分房产亦应例外。
值得指出的是,共同财产,即法律所确认的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拥有的任何财产。
双方对这些财产都有同等使用权,包括物质、资金、或者抽象财产等;
而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该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利用同意度量标准加以评鉴和分配。
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主要涵盖以下几类范畴:
(1)工资、奖金收入;
(2)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取的财产,除非遗嘱赠予合同明确规定其仅归属于夫或妻其中一方;
以及(5)除此之外,夫妇之间还可以签订财产协议,但要想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满足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各方面条件。
首先,签署协议的双方都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无疑;
再者,协议的执行不得通过代理人完成;
最后,所签署的协议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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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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