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
张少锋律师,办理过多起经济纠纷、劳动,合同,刑事纠纷等成功案件。 业务专长:公司法律顾问、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代理,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产买卖及租赁等各类合同纠纷的民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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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设赌场罪案的审判,不一定要局限于本地诉讼。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非常复杂。一般来说,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构都有管辖权。具体来说,包括犯罪实际发生的地方、犯罪结果最终出现的地方等等。如果涉及网络开设赌场,那么与网络技术相关的区域,比如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点等,也可能有管辖权。

在开设赌场案中,犯罪人即使改变赌场地点,其行为仍被视为连续犯罪,这加重了犯罪的恶劣程度。犯罪人更换场地通常是为了逃避司法追捕,但这改变不了犯罪的本质。法院在审判时,应该把更换场地视为加重惩罚的因素。

在分析开设赌场罪中“提供场地”行为的从犯性质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要是只提供了辅助性的帮助,比如没有参与运营或者获得的利润很少,那可能会被判定为从犯。但要是起到了关键作用,那就不能轻易认定为从犯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的核心在于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构成此罪需综合考量提供者的主观意图、是否参与组织管理、是否获利以及赌博活动的规模等因素。仅提供场所而不涉及其他要素,可能不足以定罪。确切判定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

在中国,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提供场所以牟利的行为,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刑期可达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因此,提供场地者若涉事情节严重,亦可能作为共犯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