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已获准予
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经过相关执行机关的书面批准方
可离境其所在省市县范围之外地离去。倘若在获得批准前选择擅自行事,则可能会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该行为将致使
取保候审保证金遭到全部没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重新交纳
保证金、寻找新的
担保人或是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有可能遭到
逮捕的严重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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