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离婚程序中对于涉房财产的处理,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一方面,如果事先有所约定,则应当依照该约定,重新进行分配。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
婚前财产均可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为个人所有、共有或者部分为个人所有,部分为共有。
这类约定对签署者具有合法约束效力。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在婚姻缔结之前购买的房屋,若
产权凭证只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姓名,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视为婚前财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部分房产不会被纳入
离婚诉讼的财产争议范围。
最后,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双方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如何进行分割;
如未能达成共识,则将由人
民法院作出裁决并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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