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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主犯需要批捕吗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282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倘若存在有足够证据证实其涉及犯罪行为且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仅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避免其造成社会危害,那么便应对其实施逮捕。涉及盗窃罪的首要罪犯,只要满足了以上所述的各种情况,例如:可能再次涉嫌新的犯罪活动;已经产生了显示出其具有危害性的实际危险;存在可能销毁、篡改证据或干扰证人证言的可能性;有可能实施针对受害者等人的报复行为;出现自残或是试图逃跑的倾向等,那么就应该对这类首要罪犯进行逮捕。因此,只要涉嫌盗窃罪的首要罪犯具备了逮捕的特质和要求,那么他们理应接受相应的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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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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