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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888人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并非普通主体,而是具备特殊身份的主体。此项规定主要体现在,该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且这些工作人员必须是非国家公职人员,换言之,即为特殊主体。更为详细地说,这类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公职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以及广大职工等,只要他们能够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非法手段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并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法定标准,那么就可以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第二种情况,则是指那些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职务的非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他们能够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通过非法手段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并且涉案金额同样已经达到法定标准,那么他们同样可以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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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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