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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适用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43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用取保候审的相关保障措施:1.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对于那些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主刑罚,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内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为在取保候审期间内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相应措施;4.当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在此类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所提供的取保候审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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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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