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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异地抓人怎么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871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原则上仅适用于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罪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是对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乃至更高刑期,并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然而,当犯罪嫌疑人在异地被捕时,若其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则可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首先,公安机关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标准进行评估;其次,如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公安机关应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同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最后,犯罪嫌疑人需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公安机关会将该决定书送交至有关部门及犯罪嫌疑人,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取保候审各环节。若异地抓捕情况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亦或是犯罪嫌疑人并不适合采用取保候审方式,那么便不适宜实施取保候审。在实践过程中,异地抓捕往往涉及到跨地区执法的复杂问题,因此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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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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