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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暴力催收不仅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亦缺乏合理性且无法合乎法律。
当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及相关的外部代理机构在进行债务催收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禁止事项:
第一,严禁采用或是恐吓利用暴力手段或者其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以侵害他人身体、名誉以及财务之利益;
第二,避免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诽谤行为,以及对于他人日常工作与生活造成干扰;
第三,严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采用误导、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法,强迫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四,除非受制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否则不应将拒绝还款的借款人名单公诸于众;
第五,在催收过程中,仅能向债务人担保人这两个特定群体进行信息传递;
最后,应当拒绝采用任何不合法、不公正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进行债务催收活动。
唯一正规且有效的债务收回方法,应遵循各方协商、提起诉讼或是申请支付命令等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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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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