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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禁止使用他人驰名商标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400人
律师解析:
针对以下情形,将被视为侵犯他人未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享有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
(1)未经授权复制、模仿以及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将这些商标使用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上,此举极易引发市场大众对其身份的误解和混淆;
(2)同样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模仿以及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成功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将这类商标应用于与原驰名商标并不相关或者存在显著差异的商品(例如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上,这种做法极有可能误导广大公众消费者,并且对于驰名商标的原始权利拥有者而言,他们的经济效益很可能因此受到重大打击和损失。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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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而容易导致混淆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 更多>>
  •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而容易导致混淆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 更多>>
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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