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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必须去户籍所在地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并非必须前往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事宜。
无论是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共识还是诉诸法律手段达成离婚判决,都有相应的处置方式。
首先,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决离婚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前往其中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与办理;
然而,若双方决定采取审判程序来处理离婚事务,则只要其中一方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点的基层法院递交离婚诉状即可。
此处所谓“长期居住地点”,即指申请人即使离开实际居住地,仍在最近一年内持续在此区域内居住并将此视为其生活重心的地方,但需排除因公务调动、劳务派遣以及个人因病就医而产生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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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佳律师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执业八年来,经办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如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多种经济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生命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各种侵权类纠纷及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费/赡养费纠纷等各类婚姻家事纠纷,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办的经济类合同纠纷中为某银行昆明分行挽回上千万损失,为某公司昆明分公司挽回数百万损失。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公司在劳动用工、合同管理、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等多方面提供重要法律建议及落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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