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
劳务分包是允许涵盖填写的辅助材料的,然而这必须是由当事方进行充分协商,并将相关事宜明确记录在
合同条款中;
如果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务作业
承包商需承担与整个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大规模机械设备、周转性材料租赁以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责任,则此类内容并不应当被视作劳务分包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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