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建设工程的
承包关系中,发包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特定的建设费款,并且该笔等额款项已经明确并到达应当履行的期限时,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商以出让该工程的所有权抵顶所欠建设费款,从而在下述情况下拥有对此项抵顶所得权利的优先
使用权,即所谓的建设工程
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此种权利,乃法律制度明文规定,其特殊性在于确保了此类
债权人能够在所有债权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能优于一般的
物权持有者享受到偿还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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