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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是什么

时间:2024.06.21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阅读:936人
律师解析:
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准则,是遵循无过错责任本位的规则原则。
也就是说,无论是处于哪种性质的环境污染事故,对于侵害方的人格伤害,其受害方都不需要去证明侵害方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过失的问题。
而针对被指控的侵犯方,也不得以自己并无可指责之处为理由来进行反驳。
总体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侵权责任,其主要特别在于使用了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原则。
依照无过错责任标准,只要受害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自身遭受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和污染者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联,那么无论污染者本身是否存在过错,他或她都必须对因自身的污染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起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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