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
张君仁律师,男,汉族,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律英语本科,学士学位。主营业公司法务、合同纠纷等业务。在侵权(道路,人身)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方面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始终坚持诚信为本,精诚合作,尽力维护委托方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竭诚欢迎各位朋友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法律服务,保障您法律权益的最大化。另:本律师愿为各地同行或涉诉者提供代查连云港地区工商档案、人员户籍、车辆、房产信息及其他非诉调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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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之后是否必须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尚需视具体案情而定。通常,谅解书需要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结合案件实际,向被害人表达诚挚谅解之意的正式文书,有益于司法机关在量刑过程中充分考量赔偿与和解事宜。然而,并不是所有涉及到取保候审的案件都必须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严重程度、对社会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意愿进行和解等因素。

在大多数情况下,针对某一项刑事诉讼案件中对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申请,并无需向受害者出具正式的理解与宽容声明。这一决策的主要根据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是否有可能导致较为轻微的处罚结果,以及他们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风险。而在法院或者检察院进行权衡与考量,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申请时,也是会将上述各种条件作为主要参考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的。

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书确实能够提升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毕竟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采取此项措施时,不仅要评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会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诚恳的悔罪态度。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地认识到,仅凭一份谅解书并不足以保证取保成功,而应结合其他诸多重要因素,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案件具体情节以及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等等进行全面考量与权衡。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在不对其进行拘留的前提下继续待在监狱外,以便等待后续的审判。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否具有被害方出具的谅解书并不会对取保候审产生直接的影响。理由如下:首先,取保候审的决策主要取决于该嫌疑犯是否有可能在未受监控的环境下逃逸,同时还需考虑到该人是否会干扰司法调查以及他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通常是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他们在否有可能逃避司法审判或者阻碍诉讼程序进行为出发点来作出的。对方出具的确切谅解书虽然能起到一定参考作用,但是并不是决定取保候审的必备要素。而法院将会就此案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和权衡,其中涵盖了案件的性质、情节及被害人的悔过表现等等方面。若对方能够给予谅解,这无疑将对量刑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却并不改变取保候审的决定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