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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第一卡住帮信罪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39人
律师解析:
若在电信诈骗过程中,被确认为首要犯罪嫌疑人,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述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此法规定,倘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却依然为其实施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并且情节严重者,便可认定并追究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责任。然而,若此类行为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应当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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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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