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施工过程中的误差与损失,理应进行相应的补偿。
依照"有错必究,
追责到底"的原则,如若损失源于
承包方原材料供应不当或者未能及时提供技术信息支持以及
拖欠工程款等因素所致,则责任应归咎于发包方,并由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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