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流转税亦称为流通税,系一类以纳税人特定商品生产及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标的税收制度。
在我国境内,针对
外资企业所实施的流转税相关政策中包含了以下几项具体优待措施:
⑴对于那些按照合营合同约定为其合营伙伴提供
出资的外资投资企业,或者凡是在合营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都能享受到进口环节的流转税豁免待遇;
⑵作为出口产品制造商,外资投资企业若将进口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免去流转税;
⑶在特殊经济区域内设立并从事生产活动的外资投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在该区域内部进行销售时,除了对矿物油、烟草制品及酒精饮料等少数产品征
收税率减半的税收之外,其余产品可享受免征生产环节流转税的优待;
⑷对于位于保税区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外资投资企业而言,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在区内对外销售,即可享有免征生产环节流转税的优惠;
⑸在外资或含有外资金融机构获得的外汇贷款实现的利息收益部分,按照利率差异征收流转税;
⑹至于外资投资企业吹产的应税商品,若经由直接出口渠道投放市场,除非国家法律对此另有规定,否则均可免去
消费税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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