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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不支付判决的抚养费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133人
律师解析:
父母在离婚之时未向孩子提供抚养费用的行为依法确为许可的,然而需要符合特定的前提与限制条件:
首先,当此问题通过夫妇双方友好协商得以妥善解决时,支付孩子抚养费无疑将成为夫妻二人共同肩负的责任。
若其中任意一方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势必导致另一方必须承担更多的抚养费用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致受到影响。
只要夫妻双方对此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应合法合同,即可实现。
其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离婚后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法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若存在无法避免却又影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负担的因素,如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且无经济来源,的确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中规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
而由该方直接抚养的孩子的另外一方却具备承担这部分费用的充分能力。
2、倘若给付方因触犯法律而遭监禁改造或者劳动教养,从而失去个人经济实力,无力支付约定的抚养费用。
但待其恢复人身自由重获经济收入之后,仍然需按照原定协议或判决书的要求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3、倘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之后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并且新任的继父或者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抚养费用的话。
在此种特殊情境之下,负有支付孩子抚养费用的一方需要承担的抚养费总额可以酌情予以降低。
然而,继父或继母若对抚养孩子持有排斥态度,作为生父或生母的一方所需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则不可减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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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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